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三方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争议管辖法院为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约定),甲方已明确知晓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丙方仅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即丙方按照甲方申请或指令办理开户、绑卡、充值、提现、投标等业务。丙方不承担乙方平台上各交易项目和甲方交易对手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不对出借资金本金归还及预期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仅履行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甲方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在乙方运营的平台成功注册的用户,乙方和丙方连通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以下简称“存管系统”),乙方和丙方已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 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丙方在存管系统为甲方开立资金管理子账户并存管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如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或融资等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及丙方的资金存管系统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情形,甲方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融资人、担保人、渠道方、资产(产品)发行方、销售方、出让方及其他与在乙方平台进行的交易项目相关的主体等。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可以进行投资性交易和交易后对价、本息、收益等的偿付。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应风险。
(五)甲方已明确知晓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丙方仅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即按照甲方的申请或指令办理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充值、提现、投标等业务;丙方不承担乙方平台上各交易项目和甲方交易对手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不对出借资金本金归还及预期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仅履行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
(六)在取得甲方授权并且授权时由甲方输入交易密码进行验证通过后,甲方同意由乙方发起自动投标指令,甲方同意标的到期后由乙方主动发起自动还款指令。
(七)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交易规则和丙方的各项服务规则。
(八)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平台(www.vjinke.com)的运营商,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二)乙方承诺不存在虚构交易项目、故意隐瞒交易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承担由此而可能引发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并按照乙方承担的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规定中的责任和义务对甲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乙方承诺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向丙方所提交的任何支付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若该等数据、指令的原始来源为乙方客户,乙方保证不对该等数据、指令进行任何拦截、篡改;如因该类指令或数据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乙方对乙方客户提交的数据、指令进行了拦截、篡改而可能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结算规则。
(五)乙方负责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相关工作。乙方承担人民银行对丙方要求承担的反洗钱、反恐融资责任和义务,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六)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仅按照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承担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不负责对甲方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识别,不负责审核甲方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只作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
(二)丙方具有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必要条件,通过存管系统能够为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丙方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平台交易主体、交易项目和甲方交易对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保障甲方交易对手必然履约。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甲方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
(四)丙方承诺其通过自身服务系统执行甲方、乙方的指令,并确保执行行为的及时、准确、有效;如因执行行为不及时、不准确、未生效而导致甲方或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五)丙方在监管规定范围内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乙方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存管系统是丙方针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开发的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账户开立、绑卡、解绑卡、查询、充值、提现、清算对账、资金存管等。系统对接后,丙方在存管系统为甲方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对交易结算资金及资产明细进行登记。
第五条 账户开立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在丙方自有页面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后,丙方在存管系统为甲方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的过程。
第六条 绑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在丙方自有界面将甲方本人名下银行结算账户与其资金存管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绑定后即可通过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等业务。
第七条 解绑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将甲方本人名下银行结算账户与其资金存管子账户解除绑定关系,解绑后不能再通过该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充值及提现等业务。
第八条 查询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渠道查询交账户信息、交易明细信息等。
第九条 充值是指甲方将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到其在丙方存管系统下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的过程。
第十条 提现是指甲方将资金从在丙方存管系统下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划转到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一条 为实现为甲方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乙方应为甲方开立平台账户,丙方在存管系统内应为甲方开立资金存管子账户。
第十二条 客户平台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用途的账户,与甲方在丙方的存管系统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一一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的网络借贷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收益计算等,具体交易规则由甲方在乙方平台注册时签署的法律文件约定为准,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资金存管子账户指丙方在存管系统内为甲方开立的,用于管理甲方在乙方平台进行网络借贷交易资金的虚拟账户。该账户记载甲方在乙方平台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通过绑卡操作绑定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平台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甲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对于资金存管子账户内资金在丙方处存管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丙方向其支付该等利息或者是对该等利息提出任何主张;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若甲方为个人客户,与其资金存管子账户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为客户同名借记账户;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只能与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业务。具体账户信息以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平台办理网络借贷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开立平台账户。
第十六条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设平台账户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按乙方要求签署与互联网金融交易有关的注册、授权协议书。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在丙方存管系统开户时,应当在丙方存管系统页面设置交易密码,作为甲方操作其资金存管子账户的凭证,资金存管子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第十八条 除甲方已经在乙方、丙方登记的与其本人资金存管子账户建立绑定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外,甲方的其他任何账户均不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提现功能。
第十九条 甲方可在乙方、丙方(以丙方开通查询服务为前提)进行交易资金账户和存管资金变化情况的查询。若甲方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可以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乙方渠道进行充值、提现等各类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已经在丙方存管系统设置的资金存管子账户交易密码。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为个人客户,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办理充值业务,充值时可选择网银或快捷充值方式;如甲方为机构客户,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办理充值业务,充值时可选择网银充值方式。
第二十二条 在甲方作为投资人进行投标(即参与乙方平台发布的交易项目的投资,下同)环节,甲方应确保其资金存管子账户中具有充足的可投资金,如因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可投资金不足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投标时,乙方需进行审核的,因乙方审核不通过而使得投标不成功的,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投标资金冻结环节,丙方存管系统支持在募集期内冻结多个投资人资金存管子账户的投标资金,待乙方审核通过确认投资交易成功后解冻投资人投标资金并自动将实际成交资金划转到对应的融资人或资产(产品)销售方、出让方、发行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在投标环节中,存在投标资金冻结但因投标资金总额超出或未达到交易项目拟交易总金额而导致甲方交易不成功的情况,届时丙方将解除对应资金冻结,且甲方在此承诺并确认,对于该等情况已完全知悉、了解并认可,不会因为投标不成功而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主张、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甲方的投标资格需要由乙方进行审核的交易项目,因乙方审核未通过,而导致甲方投资不成功的,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还款或交易项目兑付、赎回环节,甲方与投资人、融资人、合作机构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依据相应法律文件予以处理,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的支取,只能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服务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通过提现的方式转入甲方已经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诺不得将自有资金与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混用,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乙方的固有财产。乙方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资金存管子账户内的资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需要变更在乙方开立的平台账户以及在丙方存管系统开立的资金存管子账户对应的户名、证件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在乙方网站或手机APP等乙方提供的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办理,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丙方重新签署协议,协议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修改资金存管子账户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网站或手机APP等乙方提供的渠道(具体由乙方安排)在丙方存管系统页面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四)监管机构认定乙方、丙方应当停止服务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丙方认为甲方发生或可能发生有损乙方、丙方或者乙方、丙方其他客户利益的情形。乙方和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时,应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送达甲方时起,乙方与丙方均不再接受甲方的资金划转指令。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乙方如单方变更或注销甲方平台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丙方。丙方对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三十条 就乙方未通过丙方存管系统为甲方办理的绑定银行卡、充值、提现、解绑银行卡等业务,丙方无法监管此类业务的资金流向,丙方不承担该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丙方存管系统外发生的资金交易的任何监管职责,不对乙方办理该等业务过程中在丙方存管系统外甲方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如因此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乙方过错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此类业务与甲方、乙方合作方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因未履行乙方在本协议以及与甲方签署的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比如对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的维护义务、对甲方交易对手的信息进行审慎审核的义务等,所导致的甲方投融资资产损失或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上述任何原因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平台账户差错使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支取的,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因未根据本协议履行作为存管银行的存管职责,导致甲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发生损失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丙方需妥善保管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汇划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在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取过程中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并在查明原因后作调账处理;就甲方交易资产份额发生的差错事故,以乙方数据为准,并在查明原因后作调账处理。甲方对乙方、丙方的记载以及乙方、丙方各自的调账行为均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账号和密码等关键信息的保密。任何通过登录甲方账户并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账号及密码等关键信息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丙方属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2、取得甲方同意后向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
3、因审计需要向各自的审计机构提供;或因其他原因向包括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在内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
4、因为向甲方提供服务的需要,向乙方、丙方各自的董事、雇员提供;
5、甲方指示或另行同意的情形。
乙方、丙方应当赔偿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平台账户信息及其资金存管子账户信息、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第三十九条 若甲方遗失平台账户信息、身份证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如遗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如遗失银行预留印鉴或相关支付凭证,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甲方为在乙方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使用的网站或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公示或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网站或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当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乙方已获知的、与乙方平台交易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六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导致丙方不能履行存管义务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资金迁移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如乙方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重大风险,或因为甲方的交易对手违约,导致甲方所投资的交易项目无法正常还款、兑付、赎回的,甲方承诺不得追究丙方责任。
第四十九条 如发生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合同解除的事宜,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乙方的存管约定,本协议自动解除;丙方应当配合乙方,以保护甲方利益为宗旨办理账户迁移事宜,在此等情况下,甲乙双方承诺不追究丙方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甲方的交易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是指通过乙方服务渠道所形成的乙方系统和丙方存管系统记录资料。
第五十三条 乙方和丙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交易凭证和资金存取凭证等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系根据乙方、丙方书面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备案的合同范本制定;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或修订,相关条款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中如有与未来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的条款,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即可确认此类条款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且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署对该等无效条款进行补救或补充约定的条款,以作为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前提。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各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
(一)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
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在丙方提供的服务界面操作确认的方式签署生效,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的确认,均视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均承诺并确认:不以确认形式为由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者确认本协议无效或对本协议效力提出任何异议。 本协议经(1)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2)且乙方和丙方提示交易成功后,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